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
校研〔2012〕19号 (2020年修訂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教育方針,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,完善研究生的學籍管理,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權益,保證研究生的培養質量,結合我校研究生管理工作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按照國家招生政策錄取的研究生。
第三條 研究生要熱愛祖國,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,努力學習;遵守憲法、法律和學校的規章制度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風尚;勤奮學習,刻苦鑽研,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。
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
第四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新生,憑我校錄取通知書及其它有關證件,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。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,必須憑有關證明向研究生處請假。請事假不得超過兩周,請病假不得超過一個月。未經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,視為放棄入學資格。
第五條 新生報到時,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新生的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,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,予以學籍注冊;審查發現先生的錄取通知、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,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,取消入學資格。
第六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本人在開學兩周内提出申請,經錄取學院、研究生處批準、分管校領導同意,可推遲入學,保留入學資格1-2年。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。
(一)入學體檢複查中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學習,經二級甲等(及以上)醫院證明在短期内可治愈者,可保留入學資格1年,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;
(二)入學前已懷孕或在入學體檢中發現懷孕者,憑二級甲等醫院(及以上)證明,可保留入學資格1年;
(三)自願或根據上級要求去邊疆、貧困地區等基層部門工作鍛煉,并有具體接收單位者,可推遲入學,保留入學資格1年。
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,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。學校不對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。
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,必須在保留期滿前2周,以書面形式向錄取學院提交入學申請,經錄取學院同意,研究生處審查合格後,持入學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,辦理入學手續。
第七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取消入學資格:
(一)除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以外,未請假或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者;
(二)入學初審不合格者;
(三)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的新生未按規定時間申請入學,或雖申請入學但經複查不合格者;
(四)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有違法亂紀行為者。
第八條 新生入學後,學校在三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。複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
(一)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;
(二)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、合乎相關規定;
(三)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、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;
(四)入校後的學習、生活狀況;
(五)藝術、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;
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、徇私舞弊等情形的,确定為複查不合格,按照國家相關文件規定取消學籍;情節嚴重的,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。
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适宜在校學習,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,需要在家休養的,可以按照第六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。
第九條每學期開學前研究生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日期返校,并持本人研究生證按規定程序辦理報到與注冊手續。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手續。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,不予注冊。
第三章 紀律與考勤
第十條 研究生必須參加培養計劃規定和學校及有關學院統一組織的活動,因故不能參加必須提前請假,未經批準擅自缺席者,一律按曠課處理。
第十一條 研究生因病請假需憑醫院正式證明。病假、事假兩周内,由導師簽署意見,學院主管研究生負責人批準;兩周以上,由導師和學院主管研究生負責人簽署意見,報研究生院研工處審批并備案。請假期滿須到有關批準單位銷假,因特殊情況需續假者應辦理續假手續。
研究生在節假日期間必須按規定時間返校,提前離校或晚返校者需先行辦理請假手續,報請批準,否則作曠課處理(每天按4節計算)。
對曠課的研究生應給予批評教育,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。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0節,給予警告處分;一學期曠課累計達20節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;一學期曠課累計達30節者,給予記過處分;一學期曠課累計達40節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;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0節以上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十二條 研究生必須按培養方案的要求參加科學研究、實習實踐活動,無故不參加的,一律按曠課處理。
第十三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申請出國探親、旅遊、進修、留學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。
第四章 休學與複學
第十四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應予以休學:
(一)因病不能堅持學習,經指定醫院診斷需休養治療,可在1年内治愈的;
(二)患嚴重傳染性疾病的;
(三)在校期間懷孕的;
(四)以學生身份出國進修的;
(五)非畢業生以學生身份到單位工作或接受單位聘任的;
(六)委培、定向研究生因單位工作需要中斷學業的;
(七)其他原因需要休學的。
第十五條 申請休學者應由本人持有關證明,填寫《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研究生學籍異動(休學)申請表》,經申請人導師、所在學院同意,研究生處批準後,辦理相關休學手續。
第十六條 休學一般以1學年為期,每次申請休學時間不超過1年,期滿後仍不能複學的,可再次申請。休學最長不超過兩年。休學期滿未辦理相關手續的,将作為自動退學處理,并注銷學籍。
第十七條 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(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),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至退役後2年。
第十八條 經批準休學的研究生應離開學校,往返路費由本人自理。因病休學者回家或回原單位到指定醫院(離校前報研究生處)治療,其醫療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。
第十九條 申請休學者應于休學期滿前一周,填寫《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研究生學籍異動(複學)申請表》,經申請人導師、所在學院同意,并附我校指定醫院身體健康檢查證明,由研究生處審核批準後,按時到校辦理複學手續。
第二十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,停發研究生獎助學金。
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違法亂紀情節嚴重的,取消其複學資格,給予退學或其他相應處理。
第五章 轉學、轉專業、更換指導教師
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原則上不得轉學、轉專業和更換指導教師。但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可以申請轉學、轉專業和更換指導教師:
(一)原學專業停辦;
(二)導師意外死亡、出國不歸、調動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導師職責;
(三)本人身體條件變化不符合所學專業身體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;
(四)學校學科發展需要。
有以下情形的,不得轉學:
(一)入學未滿一學期的;
(二)應予退學的;
(三)處于畢業學年或者獲準延期的;
(四)其他無正當理由的。
第二十三條 轉學、轉專業和更換指導教師,由本人及所在學院向研究生處提出申請,經研究生處審核并簽署意見,其中轉學、轉專業須經分管校長批準;更換指導教師,由學院批準,報研究生處備案。
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轉學的一般應在本地區本系統進行,個别無法解決的,可轉到外地專業對口的培養單位,接受專業必須符合培養研究生的條件。研究生轉學由本人申請,經轉出和轉入培養單位同意後,報所在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高教部門審批(跨省者須兩地高教部門批準),并由轉入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抄送轉入單位所在地公安部門。學生進入畢業論文階段後一般不再受理轉學、轉專業和更換指導教師的申請。
第六章 退學、自動退學
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予退學:
(一)休學期滿不辦理複學手續者;
(二)休學期滿複學複查不合格者;
(三)未請假或未獲準請假離校連續兩周者;
(四)出國出境逾期,擅自超過批準出國出境返校時限或申請延期未獲準返校者;
(五)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;
(六)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;
(七)經過指定醫院确診患有精神病、癫痫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再繼續學習者;
(八)1學期有兩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或1門學位課不及格經補考仍不及格者。
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研究生處審查,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,由學校發給退學證明,同時報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;學習期滿一年以上,發給肄業證書;學習期不滿一年者,發給學習證明。
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作自動退學處理:
(一)無故逾期兩周不辦理注冊手續者;
(二)休學(或保留學籍)期滿未按時申請複學、或複學申請批準後無故逾期不辦理複學手續者;
(三)在校期間未經批準擅自接受任何單位聘用(包括出國留學)者或擅自離校兩周以上者;
(四)未經批準在規定期間(自規定離校起兩周)不辦理離校手續者。
自動退學者不發肄業證書和學習證明。
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退學、自動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辦法處理:
(一)入學前為在職人員的退回到原單位;
(二)入學前為應屆畢業生,檔案、戶口退回到其家庭所在地;沒找到用人單位的,退回到其家庭所在地;找到用人單位後,到原培養高校就業指導中心領取就業協議書,有關省市高校就業指導中心開具就業報到證。
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
第二十九條 學校将定期對研究生進行德、智、體、美全面考核,對于品學兼優的研究生将給予獎勵和表揚。獎勵和表揚采取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。獎勵與表揚的形式有:通報表揚、發給獎狀、證書、獎品、獎學金、授予榮譽稱号等。
第三十條 對犯有錯誤的研究生,學校将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紀律處分。處分分為五種:1)警告;2)嚴重警告;3)記過;4)留校察看;5)開除學籍。
留校察看以1學年為期。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研究生,在察看期滿時确已改正錯誤可按期結束察看;在留校察看期間有顯著進步的,可提前解除察看;逾期經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。
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,學校将給予開除學籍處分:
(一)違反憲法,組織和煽動鬧事、擾亂社會秩序,侮辱和诽謗他人而屢教不改的;
(二)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;
(三)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,性質惡劣的;
(四)由他人代替考試、替他人參加考試,組織作弊、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;
(五)剽竊、抄襲他人研究成果,情節嚴重的;
(六)違反校規校紀,情節極為嚴重的。
第三十二條 對犯錯誤的研究生應嚴格要求,熱情幫助,處理時要持慎重态度,堅持調查研究,實事求是。處分要适當,允許本人申辯。
當事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,應在5日内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訴,學校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複查,在接到申訴請求的15日内作出申訴處理決定,超出時間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。
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被開除學籍後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,檔案、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。
第三十四條 被取消學籍、退學、開除學籍者,不得申請複學。
第三十五條 對研究生的獎勵、處分材料,學校将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研究生本人檔案。
第八章 學習年限與畢業
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年限内完成學習任務。以招生政策規定和各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制為基本學制,可延長學習年限,最長不超過5年。
第三十七條 在校期間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(含武裝警察部隊)的,服役期不計算在學習年限内。
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内,完成培養計劃所規定的全部學習任務,成績合格,完成畢業論文并通過答辯,達到畢業要求者,學校準予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。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,學校頒發學位證書。達到正常的學制年限未完成學習任務的,應在論文答辯半年以前提出書面申請,導師和學院簽署意見,經學校批準,可延長學習年限。延長期間,不再發放獎助學金。研究生原則上不得提前畢業。
第三十九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,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學習任務,但未完成畢業論文(設計)或畢業論文(設計)答辯未能通過者,準予結業,發給結業證書。結業1年内完成畢業論文并通過答辯,一年後可換發畢業證書,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。若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,未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學習任務,按肄業處理。
第四十條 畢業研究生按國家有關就業範圍規定實行雙向選擇,自主擇業。
第九章 學業證書管理
第四十一條 學校将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,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息,填寫、頒發學曆證書、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。
學生在學期間變更證書需填寫的姓名、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的,應當有合理、充分的理由,并提交由公安部門]核發的居民戶口簿、居民身份證和其他具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。學校審查合格後,按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四十二條 學校将依據國家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的規定,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 曆子注冊。
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,學校将取消其學籍,不發給學曆證書、學位證書;已發的學曆證書、學位證書,學校将依法予以撤銷。對以作弊、剽竊、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、學位證書的,學校将依法予以撤銷。
第四十四條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、學位證書已注冊的,學校将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]宣布無效。
第四十五條 學曆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,經本人申請,學校核實後,将出具相應的證明書。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等效力。
第十章 附則
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,學校原有文件與本規定不一緻的,以本規定為準,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。